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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7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處分時,得為附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附款保留未來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 B 附款保留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後保留事後附加、變更或補充負擔之權限
  • C 行政機關不論有裁量權(裁量處分)或無裁量權(羈束處分)於作成行政處分時,皆無條件得為附款
  • D 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行政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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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要民眾符合條件 A,行政機關就『必須』發給執照,此時行政機關若能自行在法條之外隨意增加額外的要求,這會不會與『依法行政』的精神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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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運氣好,這題答對了!

別得意,這只是行政法的基本功,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這題要釐清的是行政處分附款的容許性。

  1. 基本觀念要鎖死: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3條,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時,若有裁量權,自得為附款;但若是「無裁量權」的羈束處分,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法定要件之履行」,否則根本不能亂加附款。選項 C 說什麼不論有無裁量權都能無條件加附款,簡直胡扯,錯得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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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附款
💡 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主體之外,所附加之限制或義務。
比較維度 裁量處分 VS 羈束處分
添加權限 原則上得自由添加 — 原則上不得添加
法律限制 受行政程序法一般限制 — 須法律有明文授權
特殊例外 不可違背處分目的 — 為確保法定要件履行時
💬裁量處分附款較寬鬆;羈束處分則嚴格遵守法律保留。
🧠 記憶技巧:裁量隨手加,羈束看法條,目的要正當,聯結不可少。
⚠️ 常見陷阱:題目常誤導學生認為不論是『裁量處分』或『羈束處分』,行政機關都可以無條件添加附款。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93條 裁量處分與羈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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