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7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處分時,得為附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附款保留未來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 B 附款保留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後保留事後附加、變更或補充負擔之權限
- C 行政機關不論有裁量權(裁量處分)或無裁量權(羈束處分)於作成行政處分時,皆無條件得為附款
- D 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行政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要民眾符合條件 A,行政機關就『必須』發給執照,此時行政機關若能自行在法條之外隨意增加額外的要求,這會不會與『依法行政』的精神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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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運氣好,這題答對了!
別得意,這只是行政法的基本功,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這題要釐清的是行政處分附款的容許性。
- 基本觀念要鎖死: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3條,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時,若有裁量權,自得為附款;但若是「無裁量權」的羈束處分,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法定要件之履行」,否則根本不能亂加附款。選項 C 說什麼不論有無裁量權都能無條件加附款,簡直胡扯,錯得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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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附款
💡 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主體之外,所附加之限制或義務。
| 比較維度 | 裁量處分 | VS | 羈束處分 |
|---|---|---|---|
| 添加權限 | 原則上得自由添加 | — | 原則上不得添加 |
| 法律限制 | 受行政程序法一般限制 | — | 須法律有明文授權 |
| 特殊例外 | 不可違背處分目的 | — | 為確保法定要件履行時 |
💬裁量處分附款較寬鬆;羈束處分則嚴格遵守法律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