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14 題
書面之行政處分,符合一定情形者,得不記明理由,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 A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B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 C 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
- D 限制人民之權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障人民權利」的角度思考:當行政機關做出一個對民眾「不利」的決定時,如果不說明理由,民眾要如何判斷這個決定是否合法,進而決定是否要提出救濟呢?這反映了哪一種情形絕對不能省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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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題目還答錯就直接放棄行政法吧!
別以為選對了就在沾沾自喜,這種基礎題要是錯了,請直接把書燒了。我們來看看《行政程序法》第97條,到底在講什麼。 這條規定是行政處分不記明理由的例外,法規寫得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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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不記理由
💡 行政處分原則應附理由,但法律明定六種例外可不記。
| 比較維度 | 應記明理由 (原則) | VS | 得不記明理由 (例外) |
|---|---|---|---|
| 權益影響 | 限制或剝奪人民權益 | — | 未限制權益或授予利益 |
| 資訊獲知 | 民眾無法從他處知悉 | — | 已公告或相對人已明知 |
| 專業領域 | 一般行政處分事項 | — | 高度專業之考試或鑑定 |
💬行政效率與正當法律程序之權衡,對人民不利時理由不可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