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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6 題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 A 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相對人利益者
  • B 大量作成相同種類之處分
  • C 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 D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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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允許行政機關為了『效率』而跳過『正當程序』時,你認為法律通常是基於保護『受處分者個人的利益』,還是為了優先維護『整體的公共利益』?請思考這兩者在法律價值位階上的重要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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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識破陷阱!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2 款,行政機關於情況急迫時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其前提必須是該機會將「顯然違背公益」。法律的邏輯是:只有當維護「整體大眾利益」與「程序保障」產生衝突時,才允許犧牲相對人的權利,而非為了相對人自身的利益。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對法條文字的精確辨析能力。許多考生會因看到「情況急迫」等字眼就快速掃過,唯有細心的學生才能發現「相對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的一字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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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分前陳述意見之例外
💡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權利處分前,原則應給陳述機會,但法定例外除外。
比較維度 原則(§102) VS 例外(§103)
行政義務 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 — 得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
適用前提 作成限制或剝奪權利之處分 — 符合法條列舉之特定效率或公益需求
核心判準 保障當事人程序參與權 — 事實明白、急迫公益或大量處置
💬§103 是為了行政效率與公益所設的排除條款,須嚴格符合法定事由。
🧠 記憶技巧:急公、明量、強許、限制裁(急迫公益、明白大量、強制許可、限制裁量)
⚠️ 常見陷阱:考題常將「違背公益」誘導為「違背相對人利益」,法條保障核心在於公共利益。
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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