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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3 題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A 開徵地價稅通知單
  • B 在 COVID-19 疫情期間,因未依規定佩戴口罩所給予之處分
  • C 為避免處分相對人潛逃出境,依法律之限制出境處分
  • D 臺中市政府就某建築指定為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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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打算做出一個會影響人民權利(例如限制財產使用)的決定時,為了避免政府出錯或產生誤解,法律『原則上』會要求政府在決定前先讓當事人做什麼?另外,請思考在什麼樣的特殊情況下(例如救火或抓捕逃犯),法律可能會為了行政效率或公共安全,而允許政府『略過』這個與人民溝通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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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運氣好,這題答對了!

別以為選對了就很了不起,這只是行政法的基本功。既然你答對了,就好好記住這些核心概念,省得下次遇到變形題就現出原形。

  1. 基礎觀念:算你沒把《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的處分前陳述意見原則忘光。原則上,行政機關要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本來就該給人家開口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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