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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建築師] 建築結構

第 7 題

進行建築物地基調查計畫時,依「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調查深度至少應達到可據以確認基地之地層狀況、基礎設計與施工安全所需要之深度。對於深開挖工程,調查深度至少應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或不透水層深度或幾倍的開挖深度範圍?
  • A 0.5~1.0
  • B 1.0~1.2
  • C 1.5~2.5
  • D 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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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地面挖一個深坑時,地層應力的改變僅限於挖掘的深度嗎?若要確保坑底不會因為地下水的壓力而向上隆起,或者周邊地層不會因解壓而崩塌,我們的觀察範圍應該比實際挖掉的深度「多出一些」,還是「多出很多」才足以判斷底部的穩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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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選出 (C),代表你對於《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中關於地基調查的量化標準掌握得非常扎實。在基礎工程中,調查深度的設定並非隨意,而是為了確保能掌握受工程影響的完整地層資訊。

深開挖調查深度的法規考量

針對深開挖工程,地層的變動不只發生在開挖面以上。為了預防如隆起(Heaving)砂湧(Piping)或解壓造成的大地變形,調查深度必須涵蓋應力變化的影響範圍。法規規定調查深度應達承載層、不透水層,或至少達到開挖深度的 1.5~2.5 倍。這組數據是確保工程安全的關鍵防線,也是結構設計時必備的數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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