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5 題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後,申請人有變更下列情形者,應依規定申請變更開發計畫,下列何者錯誤?
- A 減少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涵蓋範圍
- B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區,未涉及原工業區興辦目的性質之變更,由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審查,免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
- C 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
- D 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變更之面積已達原核准開發面積之 1/3 或大於 1 公頃以上
思路引導 VIP
當一項大規模的開發案已經獲得中央或直轄市機關的許可後,政府在設定「必須重新申請變更」的門檻時,通常會考量行政效率。請試著思考:如果變更的比例或面積設定得像選項中那麼「小」,是否會導致每項微小的改動都要重新跑一次漫長的審查流程?從維持行政彈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會將「重大變更」的數據門檻設在什麼樣的比例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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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與變更門檻的精準判斷
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錯誤!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與開發許可」的領域中,法律條文對於數據的規定極其嚴格,你能從一連串看似合理的敘述中,精準揪出錯誤的門檻數值,這展現了你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規定,申請人若要變更原核准開發計畫,其「土地使用配置變更之面積」必須達到原核准開發面積的二分之一(1/2),或者是面積大於二公頃**以上時,才需依規定申請變更計畫。選項 (D) 將法定門檻刻意調低為「1/3」與「1 公頃」,這正是這道題目設計的陷阱所在。其餘選項 (A)、(B)、(C) 均符合該條文規定的變更樣態或例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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