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科測驗
106年
公民
第 43 題
某班在課堂上討論我國與法國政府體制的異同,下列是他們討論的結果,哪些是正確的?
- A 法國總統選舉採取兩輪投票制,而我國總統選舉則是相對多數制
- B 法國與我國總統皆可任命閣揆,但法國總理的任命須先經國會同意
- C 法國與我國總統皆有覆議權,而我國總統須經諮詢行政院長始得提出
- D 法國總統可以直接解散國民議會,而我國總統則可以直接解散立法院
- E 法國總統可將重大議案提交公民複決,而我國總統僅限於防禦性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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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思考,我國與法國雖同屬『半總統制』(雙首長制),但在以下關鍵憲政機制中是否存在差異:首先,兩國元首產生的『多數門檻』(絕對多數 vs. 相對多數)有何不同?其次,關於行政首長的任命是否需經國會形式上的同意、總統對國會的『解散權』是主動權限還是被動發動、以及總統直接發動『公民投票』的法定事由與條件,在兩國憲法規範中分別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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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旨在辨析我國與法國這兩類「半總統制」在制度細節上的異同。你選了選項 (C),顯示出對覆議權行使主體的觀念微調仍有空間。在我國,覆議是由行政院針對立法院通過之法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並非由總統主動提出,更不是總統諮詢行政院長的程序。這一點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中有明確規定,考生容易將「行政院提出、總統核可」誤解為總統的主動權,需多加留意。
憲政運作的關鍵權限
關於正確選項 (A) 與 (E),法國總統選舉採兩輪投票制,確保當選者具備絕對多數民意;我國則採相對多數制。在公投權力上,法國總統可針對重大議案提交公民複決;我國總統僅在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時,得經行政院院會決議,交由國民投票,即所謂的防禦性公投,兩者權限範疇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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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半總統制比較
💡 比較我國與法國雙首長制的憲政職權與選舉制度差異。
- 法國總統採兩輪投票制,我國採相對多數制。
- 台法總統任命閣揆均不需經過國會同意。
- 法國總統可主動解散國會,我國須被動解散。
- 法國總統可發動一般公投,我國僅限防禦性公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