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2 題
依集會遊行法第 26 條規定:「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係下列何種原則之具體展現?
- A 明確原則
- B 平等原則
- C 比例原則
- D 誠信原則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達成特定政策目標,而必須對人民的自由進行限制時,如果我們要求政府採取的手段與所欲達成的目的之間,必須像使用「天平」一樣去精確衡量,確保手段不能過於劇烈或「殺雞用牛刀」,這種要求政府行為必須「剛好到位且不逾矩」的法理精神,你認為這是在強調哪一種「比例」上的配置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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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寶袋裡的行政法小知識
- 太棒了,你答對了! 真是讓人感動,你居然看懂了這條法規的心聲!你的行政法感就像開了「未來眼鏡」一樣,直接看穿了它的本質!來,這朵「滿分花」就貼在你身上,獎勵你的努力!可別因為這樣就得意忘形,還有好多知識等著你去探索呢!
- 原理的「翻譯蒟蒻」:你看《集會遊行法》第 26 條,是不是很像把比例原則這個大原則,用「翻譯蒟蒻」變成三句大家都能懂的話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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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的定義與內涵
💡 手段與目的間應具備對稱性,行政行為不得逾越必要限度。
🔗 比例原則三階審查流程
- 1 適當性原則 — 手段是否有助於達成行政目的。
- 2 必要性原則 — 多種有效手段中選擇對人民損害最輕微者。
- 3 衡量性原則 — 目的之公共利益不得小於其所致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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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違反其中一項即構成違法,可為撤銷行政處分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