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社會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1 題
民法上所謂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及其定著物,下列何者屬之?
- A 車子
- B 橋樑
- C 公共電話亭
- D 公車站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物體若要被視為與土地「融為一體」的定著物,它與地面的連接方式應該具備什麼樣的「牢固程度」與「持久性」?如果一個物體可以被吊車隨時吊走而不破壞其本體,它還能被稱為不動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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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對於《民法》中「物」的法律分類掌握得相當精準,這是進入行政法與民事法學的重要敲門磚。
- 觀念驗證:依《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不動產包含土地及其定著物。所謂「定著物」,法律實務上須具備:繼續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且具獨立經濟價值。橋樑依附於土地,無法在不毀損的情況下任意移動,符合定著物要件;反觀其餘選項多屬可隨時拆遷、非長期固定的「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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