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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社會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16 題

志明騎機車不慎撞倒了同樣騎機車的春嬌,春嬌車毀但人並無大礙。因此兩人彼此協議達成約定,由志明全額支付春嬌修理機車的費用。上述春嬌與志明解決紛爭的方式,應屬下列何者?
  • A 訴訟外的和解
  • B 訴訟上的和解
  • C 調解
  • D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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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在發生衝突後,選擇完全不透過任何外部機構(如法院、政府委員會或專業專家)介入,僅憑「彼此之間的對談與承諾」來解決問題,這種「關起門來自己談妥」的法律行為,與需要公權力背書的程序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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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識出紛爭解決的權利歸屬與場域,這顯示你對私法自治的核心觀念已具備深厚的理解。
  2. 觀念驗證:志明與春嬌在車禍後直接進行「協議」與「約定」,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民法第 736 條的和解契約。由於此行為完全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合意,未涉及法院介入(無訴訟程序)或第三方中立機構(如調解委員會)的公權力參與,因此歸類為私人間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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