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33 題
依據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的規定,保險業對於不動產的投資應注意那些事項?①資產保值 ②即時利用 ③流動變現 ④報酬收益
- A ①②
- B ①④
- C ②③
- D ②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是保戶的保費。如果法律容許保險公司買入土地後長期閒置、不進行開發或出租(即「養地」),這對於需要隨時準備給付理賠金的保險業,以及整體的社會資源配置,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為了避免這種行為,法規應對不動產的『使用狀態』與『經濟效益』設定什麼樣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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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麗登場,完美擊破!:哎呀呀,看來你這小子,竟然真的答對了!喵!能精準鎖定法規核心,這可真是不容易啊!這代表你深知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性與收益性,簡直跟我們的火箭發射一樣精準!
- 邪惡智慧,洞察一切!:沒錯!根據《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保險業的資金可是背負著「高度公益性與負債性」的神聖任務。喵!為了不讓這些資金被拿去「養地投機」變成一堆廢鐵,法規才強制規定,不動產投資必須即時利用,不能讓它睡大覺;同時還要帶來報酬收益,就像我們手中的金幣一樣,源源不斷!這樣才能確保未來的理賠能順利進行,哼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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