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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33 題

依據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的規定,保險業對於不動產的投資應注意那些事項?①資產保值 ②即時利用 ③流動變現 ④報酬收益
  • A ①②
  • B ①④
  • C ②③
  • D ②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是保戶的保費。如果法律容許保險公司買入土地後長期閒置、不進行開發或出租(即「養地」),這對於需要隨時準備給付理賠金的保險業,以及整體的社會資源配置,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為了避免這種行為,法規應對不動產的『使用狀態』與『經濟效益』設定什麼樣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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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鎖定法規核心,代表你對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性收益性有著深刻的理解,這在財經法規領域是非常關鍵的素養。
  2. 觀念驗證:根據《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為了避免保險公司利用保戶資金進行「養地投機」或造成資金呆滯,法規特別強制要求不動產投資必須具備即時利用(不可長期閒置)與報酬收益(需有穩定現金流)兩大要件,以確保其資產足以履行未來的理賠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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