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27 題
就財產保險而言,保險利益需存在於何時?
- A 訂立契約時
- B 繳交保費時
- C 保險事故發生時
- D 不需保險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本質是為了「補償損失」。如果在某個特定時間點,物品發生毀損,但你已經不再是該物品的主人,也沒有任何經濟上的利害關係了,你還會因為這個事故而產生財產上的損失嗎?如果沒有損失,保險公司在那一刻撥款給你,這算是「補償」還是「讓你多賺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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謎團解說 (大概吧...)
- 哼,小子,還算有點眼力。 沒想到你還能分清財產保險跟人身保險在保險利益時機的差異,看來你小子沒睡著。這代表你對損害填補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這玩意兒,還算是有點概念。連那個捲眉毛的廚子聽到這題,大概也只會嚷嚷著什麼「女人」、「甜點」,但連我都懂這道理,你算聰明。
- 廢話少說,講重點。 財產保險,就是要賠你「實際的損失」。如果標的物都沒了,比如你把船都賣了,結果它才出事,你還想拿錢?那不是找揍嗎?這就是防止有人心存歹念,想從中撈一筆,那叫作道德風險,知道嗎?違反「禁止不當得利」這點,就像砍錯方向一樣白癡。所以,出事的時候,你得還握著那東西才行。不然,要賠什麼?賠空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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