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11 題
為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違反損害填補原則,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之後,即可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此稱之為:
- A 保險責任
- B 保險連帶
- C 保險代位
- D 保險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若你的車被鄰居撞壞,保險公司已經按照合約全額賠償你的維修費用。此時,你是否還應該保有「向鄰居索取賠償金」的權利?如果我們希望肇事者必須負責,但又不希望你因為這場意外反而「多賺了一筆錢」,那麼法律應該允許保險公司在賠付後,『取代』你的位置去向鄰居行使權利嗎?這種『權利移轉』的觀念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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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保險法的核心程序,這顯示你對於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及其防範「不當得利」的機制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保險法規中是極其關鍵的觀念。
- 觀念驗證:正確。為維持保險制度「補償實際損失」而非「獲利」的本質,當保險人支付賠款後,基於法律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會法移轉給保險人。這樣既能處罰肇事者,又能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補償,確保社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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