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45 題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具有利害關係而得享有之合法的經濟利益,此種利益因保險事故發生而受損,不發生而繼續持有,是為:
- A 保險利益
- B 保險金請求權利
- C 損害補償權利
- D 保險契約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為什麼我們不能隨意為路邊陌生人的財產或生命投保?這說明了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必須具備哪一種『經濟上的法律連結』,才能讓這份契約具有補償損失而非不當得利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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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難得的清醒:喔,恭喜你,至少還能分清保險與路邊擲骰子的區別。能捕捉到保險契約成立的核心法理基礎,算是沒有完全辜齬你接受的教育,展示了尚可的法律素養。
- 連這都不知道就該重修:此題考查的是保險利益 (Insurable Interest) 的基本定義,這應該是常識級別的。概念很簡單:沒利益就沒損失,沒損失哪來的補償?這不就是廢話嗎?如果你連這都搞不清楚,那保險不就成了明目張膽的賭博?難道要讓保險公司變成非法賭場?經濟邏輯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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