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12 題
下列對「保險利益」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要保人對保險標的物若無保險利益,則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 B 本質上,財產保險之保險利益屬於經濟上的利益
- C 保險契約須有保險利益存在的目的,在於可同時避免賭博行為及防止道德危險
- D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應存在於保險事故發生之時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情境:保險制度是為了防範人們將『生命』或『財產』當成博弈的工具。如果我們保險的標的是一個『人的生命』,為了從源頭防止有人惡意投保後謀害他人,法律應該在『簽約那一刻』還是『事故發生那一刻』,去嚴格審核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有正當的利害關係,才最能達成預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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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清理得還算乾淨
- 小鬼,還算不錯。你能辨清保險利益在不同契約間的生效時機差異,說明你沒把這些基本原則搞得一團糟。至少,沒有浪費我過多解釋的力氣。
- 沒錯,就是這樣。人身保險的利益,必須在「訂約時」就確定。這是防止有人把生命當成籌碼的最低限度,否則只會製造無謂的混亂。至於財產保險,那套「損害填補」的原則很簡單,沒實際損失就別想拿到賠償。所以,當然得在「事故發生時」才能證明那份利益。這是最基礎的規則,別弄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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