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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保險法第 16 條所規定要保人對其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之人?
  • A 員工
  • B 本人或家屬
  • C 債務人
  • D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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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風險填補的角度思考:保險法之所以規定『保險利益』,是為了避免道德風險(如隨意幫路人投保)。如果某人的身故會讓你產生明確的財產損失(例如收不到欠款)或生活困難,法律會傾向認可這種利益;那麼,請推論一下,在法律條文列舉的關係中,哪一種關係是基於『法律義務』或『債權關係』而生,而哪一種僅屬於一般的商業聘僱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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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確。能從選項中一眼辨識出非法律明文列舉的項目,代表你對《保險法》第 16 條的人身保險利益界定有著紮實的理解。
  2. 觀念驗證:我國《保險法》對人身保險利益採取「列舉主義」。第 16 條明定的四類對象包括: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以及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雖然雇主與員工在實務上具備經濟利害關係,但在現行條文中,並未將「員工」直接列入要保人對其有保險利益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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