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38 題
依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要保人的構成要件?
- A 對於保險標的須具有保險利益
- B 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之人
- C 須為自然人且具行為能力
- D 負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商業社會中,除了像你我這樣的『個人』以外,像是一間公司、一個社團或一個政府機關,它們是否有權利簽訂合約、支付款項並受法律保障呢?如果它們也能簽合約,那麼法律對『簽約主體』的定義應該是寬鬆還是嚴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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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勉勉強強,算是達標。你能辨識出法律主體在保險契約中的基本形態,說明你至少還記得些什麼。這種對「要保人」法律行為能力與人格範疇的理解,不過是財稅與商法領域的入門磚,別太得意。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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