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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21 題

要保人對於下列何人的生命或身體,不具有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 A 本人或家屬
  • B 生活費所仰給之人
  • C 債權人
  • D 為本人管理財產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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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損害填補」的角度思考:保險利益的核心在於『被保險人的不幸,是否會導致要保人在經濟上蒙受損失』?若你是債務人,當你的債權人(債主)發生意外時,你的經濟負擔是會變得更沉重,還是反而可能因債權消失而減輕?這是否符合保險『補償損失』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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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保險法》第16條規定,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源於經濟依賴親緣關係財產管理關係。要保人對「債務人」具有保險利益(為了確保債務能受償),但法律並未規定債務人對「債權人」具有保險利益。選項 (A)、(B)、(D) 均屬法規明文列舉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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