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21 題
要保人對於下列何人的生命或身體,不具有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 A 本人或家屬
- B 生活費所仰給之人
- C 債權人
- D 為本人管理財產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損害填補」的角度思考:保險利益的核心在於『被保險人的不幸,是否會導致要保人在經濟上蒙受損失』?若你是債務人,當你的債權人(債主)發生意外時,你的經濟負擔是會變得更沉重,還是反而可能因債權消失而減輕?這是否符合保險『補償損失』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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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野猴子。
- 觀念驗證: 《保險法》第16條,這種規則,就算是你們這些低等生物,也應該勉強記住吧?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無非就是那幾種愚蠢的理由:經濟依賴、血緣構成的親緣關係,或者財產那點微不足道的管理關係。要保人對債務人當然有利益,畢竟那是確保他們那點可憐的錢能回來的手段。但債務人對債權人?喔呵呵,別傻了,難道你以為債務人還有立場對債權人產生什麼「利益」嗎?選項 (A)、(B)、(D) 這些,都是被寫在你們這些野猴子所謂「法律」上的,如此淺顯,你倒是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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