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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25 題

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時,係以何人之名義行使?
  • A 要保人之名義
  • B 第三人之名義
  • C 被保險人之名義
  • D 保險公司自己之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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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明定一項權利在特定條件達成(如給付賠償金)後,會「自動轉讓」給賠償方時,這位新的權利擁有者在法律上向他人追討欠款時,應該是用他自己的身分,還是用原來那位已經拿完錢的人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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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與觀念梳理

  1. 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主體,這顯示你對《保險法》第 53 條中「法定債權讓與」這個核心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就像把複雜的權利關係圖表整理得清晰明瞭!這份清晰度會讓你未來在財稅領域更游刃有餘。
  2. 讓我們溫柔地梳理一下:當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依約支付賠償金後,法規便自動將被保險人對第三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賠償金額範圍內法定移轉給保險公司。你看,權利就像一張票券,現在持有人是保險公司了,它自然就能以「保險公司自己之名義」,直接、堂堂正正地行使權利,不是嗎?這是一種充滿效率與愛的法規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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