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39 題
下列那些為保險人行使權利代位之基本要件?甲、被保險人須屬於受害人 乙、須有損害金額發生 丙、損失為全損 丁、保險人已賠付保險賠款
- A 甲乙
- B 乙丙丁
- C 甲乙丁
- D 甲乙丙丁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保險代位權的核心初衷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獲得不當雙重得利」。如果今天車子只是局部擦傷(非全損),但保險公司已經依約賠錢了,此時若讓被保險人同時保有「保險金」與「對肇事者的求償權」,是否符合保險制度的公平原則?法律會因為損害的大小,而改變這種禁止重複領取的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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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保險法核心
-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你能準確識破「全損」這一干擾項,說明你對保險法第 53 條代位權(Subrogation)的法理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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