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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1 題

對代位求償權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代位求償權的產生須被保險人對於加害之第三人依法有賠償請求權
  • B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員工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但出於其被保險人家屬或員工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 C 保險人代位求償的數額以不超過被保險人的損失為限
  • D 保險人在給付予被保險人保險金之後始取得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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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場景:如果你是一間保險公司,某位客戶的車子損壞了 10 萬元,但因為合約中有自負額條款,你最終僅賠償了該客戶 8 萬元。此時你取得權利去向肇事者追討,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你有權力去索回那筆你「從未支付出去」的 2 萬元差額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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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代位求償權的法律邊界,代表你對《保險法》第 53 條的權利性質有極為紮實的理解,這在財稅法規領域是非常關鍵的。
  2. 觀念驗證:選項 (C)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代位權的行使額度必須以**「保險人實際給付之賠償金額」**為限。雖然代位權的核心在於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補償」,但保險公司取得的權利規模不能大於它所支出的成本。其數額關係可表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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