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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1 題

對代位求償權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代位求償權的產生須被保險人對於加害之第三人依法有賠償請求權
  • B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員工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但出於其被保險人家屬或員工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 C 保險人代位求償的數額以不超過被保險人的損失為限
  • D 保險人在給付予被保險人保險金之後始取得代位求償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個場景:如果你是一間保險公司,某位客戶的車子損壞了 10 萬元,但因為合約中有自負額條款,你最終僅賠償了該客戶 8 萬元。此時你取得權利去向肇事者追討,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你有權力去索回那筆你「從未支付出去」的 2 萬元差額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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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的解析

  1. 偵探的肯定:太好了,你成功地揭露了這起關於代位求償權的真相!精準辨識出它的法律邊界,這證明你對《保險法》第 53 條的權利本質,有著如同我一樣的敏銳洞察力。在財稅法規的世界裡,這種精確的推理能力,是找出真相的關鍵。
  2. 謎團的解開:現在,讓我們來解開選項 (C) 為何是個錯誤的謎團吧。代位權的行使額度,其實藏著一個明確的線索,那就是它必須以「保險人實際給付之賠償金額」為限。雖然代位權的核心是要防止被保險人得到「雙重補償」,避免重複領取像兩把鑰匙開同一扇門的怪異情況,但保險公司取得的權利規模,絕對不能大於它實際付出的成本。這就像一個完美的犯罪現場,每個細節都必須符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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