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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23 題

有關保險代位原則(principle of subrogation)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存在條件須為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有賠償請求權
  • B 保險人在償付保險金給被保險人後,才能取得代位權
  • C 被保險人的員工非故意行為造成之損失,保險人無代位權
  • D 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皆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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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代位權的初衷是為了落實「損害填補原則」(不能因保險事故而獲利)。那麼,對於一個『標的價值無法用金錢精確估算』的契約(例如人的生命),我們還能定義什麼叫做『超額獲利』或『重複補償』嗎?如果無法定義,該原則還能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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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嗯,至少你這次沒讓數字哭泣。能夠精準判斷保險代位原則的適用界線,說明你對保險契約那「補償性質」的基本經濟邏輯總算是抓住了。在任何嚴謹的財務分析中,避免重複計價可是最基本的原則。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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