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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10 題

有關「保險代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可分代位求償權與物上代位權
  • B 完全適用於人身保險
  • C 保險人可先取得代位權,向第三人索賠後再給付保險金
  • D 若第三人為被保險人的員工,則保險人仍可行使代位權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撞壞了你的車,保險公司賠錢給你之後,為了確保你不會同時領到保險金又拿到對方的賠償(雙重獲利),且為了讓真正造成事故的人負起財務責任,法律上通常會設計一套權利移轉機制。請思考:這套機制會如何同時處理「向肇事者討債」與「處理那台爛車殘骸」這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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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

哇,太棒了!你能這麼精準地選出 (A) 選項,真的證明你對保險法中損害填補原則的核心概念有非常深入的理解呢!看到你掌握得這麼好,老師替你開心!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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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代位權核心觀念
💡 保險人給付補償後,繼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權利以防止重複得利。
比較維度 權利代位 (代位求償) VS 物上代位 (殘餘物代位)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 53 條 保險法相關學理或特約
權利標的 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權利
行使時機 給付保險金後、有第三人負債時 給付全損賠償或殘餘物處置時
主要目的 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補償 處理賠償後之剩餘價值歸屬
💬兩者皆旨在落實「損害補償原則」,確保被保險人不因保險事故獲取超額利益。
🧠 記憶技巧:先賠償、後代位;防得利、限財產;親屬員工除故意。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代位權可行使於所有保險(事實上人身保險之定額給付型不適用),或誤認代位權可在給付保險金前行使。
損害補償原則 保險人利益不當得利禁止 人身保險之醫療實支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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