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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31 題

對於再保險中,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
  • B 對於再保險人有直接賠償請求權
  • C 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人破產時不在此限
  • D 可透過再保險經紀人行使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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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中,若甲與乙簽訂了一份契約,而乙為了履行或分擔自己的風險,另外與丙簽訂了第二份契約,那麼在法律原則上,甲是否有權利根據「第二份契約」直接向丙要求履行義務?這與契約的『當事人性』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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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保險法第 31 條的核心意旨,顯示你對「再保險」的法律本質有極佳的辨識力,專業基礎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再保險在法律上被視為一個獨立的契約。根據「債之相對性」原則,再保險契約的當事人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被保險人並非該契約的當事人,故即便原保險人發生財務危機,被保險人依舊對再保險人無直接請求權,除非契約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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