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31 題
對於再保險中,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
- B 對於再保險人有直接賠償請求權
- C 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人破產時不在此限
- D 可透過再保險經紀人行使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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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中,若甲與乙簽訂了一份契約,而乙為了履行或分擔自己的風險,另外與丙簽訂了第二份契約,那麼在法律原則上,甲是否有權利根據「第二份契約」直接向丙要求履行義務?這與契約的『當事人性』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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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再保險中原被保險人之權利。依據保險法第40條規定:「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再保險契約存在於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並非再保險契約之當事人,因此原則上對於再保險人並無賠償請求權。選項A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本文之原則規定,為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法條並未明定原保險人破產時或可透過再保險經紀人行使請求權,僅規定在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時始有例外,故選項B、C、D皆屬錯誤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