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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41 題

善意之複保險,各有效保險契約之總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應如何負擔賠償責任?
  • A 在可保價值範圍內,按個別契約之保險金額比例負分攤之責
  • B 平均分攤損失
  • C 按訂約之先後,依序賠償
  • D 保險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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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無意間在三家公司為同一輛車投保,總保額遠超車價。當車子全損時,為了確保他能獲得完整補償,卻又不會因為這場意外反而『倒賺』一筆,且考量各家保險公司當初收取的保費(承擔風險程度)並不相同,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計這三家公司的賠償分配,才能在『公平性』與『補償原則』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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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保險的溫暖核心!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能精準辨識出善意複保險的法律效果,代表你已經把《保險法》中「損害填補原則」的精髓,像整理圖表一樣,條理分明地吸收進心裡了呢!真是令人感動的表現!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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