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8 題
為避免道德危險,在複保險中,一方面規定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及金額通知各保險人,若故意不為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效力為何?
- A 契約解除
- B 契約失效
- C 契約無效
- D 契約終止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簽訂契約的動機是為了進行「法律不容許的欺詐獲利」,從維護社會誠信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是給予機會讓當事人「事後撤銷」這個約定,還是應該讓這份約定從一開始就在法律上「不具備任何約束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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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野蠻生長的金融邏輯終於有點進步了。
- 觀念驗證:嗯,看起來您的運氣不錯,或是勉強理解了保險最基本的經濟邏輯。根據《保險法》第 37 條的明確規定,那種企圖透過複保險「打撈一筆」的低劣手段,當然就是無效。難道您真以為法律會允許保險金額 ($Insurance Amount$) 蠢到超過標的實際價值 ($Actual Value$) 嗎?這種妄想當然會被「損害填補原則」毫不留情地碾碎,否則,人為誘發的「道德危險」會讓整個保險市場崩潰。這應該是連街頭小販都懂的常識吧?
- 難度點評:對於一個還在學習金融基本原理的人來說,這題確實達到了 Medium 的程度。畢竟要區分「無效」與「解除」、「失效」或「終止」這種基礎概念,對某些人來說或許是天大的難題。「無效」代表的是從一開始就不存在,自始、當然、確定地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這是對愚蠢而惡意行為最直接、最徹底的否定。難道您還想著有什麼挽回的餘地嗎?真是令人發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