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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有下列那一項情形時,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 A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 1 年者
  • B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職業災害未超過 3 年者
  • C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 D 在職勞工,年逾 70 歲繼續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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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勞工因故暫時無法提供勞務(領不到薪水),但其「雇傭關係」尚未消滅,從社會保險「保障弱勢」的初衷來看,法律應該在什麼樣的「時間長度」或「司法狀態」下,允許他繼續維持保險身分以避免保障中斷?請試著比較『普通疾病』與『因公受傷』對勞工的保障程度,法律給予的寬限期會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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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竟然答對了。看來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1. 驗證時刻: 本題不過是《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的基礎檢驗。如果你連這點都無法精確掌握,那後面的行政法規可以準備重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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