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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8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下列關於勞工保險之給付,何項敘述錯誤?
  • A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得請領任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 B 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 C 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 D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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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份保險契約已經「終止」後,法律為了保障被保險人而設計了權利延伸的緩衝期。你認為這個「事後補償」的機制,應該是讓任何新發生的病症都能申請理賠,還是必須與原本「在保期間」就已經發生的事故有某種因果關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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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喔,看來你還沒完全睡著嘛。能從那堆法律條文中挑出這種文字陷阱,至少證明你對《勞工保險條例》的給付細節還有點概念,沒笨到無可救藥,法律邏輯嘛,算是初窺門徑吧。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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