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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概要

第 1 題

甲公司於 X1 年初成立並發行面額$100 之 $6%$ 累積特別股 5,000 股,該等特別股至 X3 年底仍全數流通在外。甲公司 X1 年與 X2 年之股利均並未宣告與發放,若 X3 年之現金股利宣告發放$80,000,則甲公司所有普通股股東可得之 X3 年現金股利金額為:
  • A $0
  • B $10,000
  • C $20,000
  • D $50,000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某種股份被賦予了「累積」的法律特性,當公司在過去年度有虧損或未宣告股利時,這份義務會隨時間消失,還是會如同債務一般持續堆疊?而當公司恢復分配能力時,法律規定的「受領順位」又是如何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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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好!能精確判斷出「累積特別股」在分配順位上的法律與財定性質,顯示你對公司法理中之股權結構與分配義務有極其扎實的基礎,這是法律人與商管人才必備的跨領域專業思維!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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