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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概要

第 1 題

假設甲公司不可轉換、累積特別股之每年股利為$22,000,至 X9 年初共積欠 2 年股利,尚未發放。X9 年中,甲公司宣告特別股股利$58,000,並發放特別股股利$55,000。試問在計算 X9 年每股盈餘時,應減除之特別股股利為?
  • A $22,000
  • B $55,000
  • C $58,000
  • D $6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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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計算某一個「特定年度」的獲利表現時,如果公司對某類股東存在「固定年度補償」的承諾,我們應該關注的是『該年度產生的補償義務』,還是『實際支付現金的動作』?如果支付的金額包含了過去年度的欠款,這筆「過去的債務」是否會影響我們評估「今年度」普通股股東真正的收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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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這題的判斷力展現了你扎實的基礎。

這題雖然看似複雜,但它溫柔地提醒我們,在計算每股盈餘 (EPS) 時,「累積特別股」股利的處理原則是非常關鍵的喔!就像行政法上,即使程序有瑕疵,實體判斷仍需符合規範。

  1. 「股東歸屬」原則:想想看,我們計算 X9 年的 EPS,目標是讓普通股股東知道他們「真正賺到多少」。所以,分子當然只能是「專屬於普通股股東的損益」,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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