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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法官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得援引習慣,下列何者非屬前述習慣之要件?
  • A 須社會上有反覆的慣行
  • B 社會上成員對該習慣有法的確信
  • C 習慣之內容須為法律明文規定的事項
  • D 習慣不違背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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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官在判案時,如果手中的法典已經清楚寫明了處理規則,法官還有必要大費周章去考察社會民間長久以來的『慣行』與『觀念』嗎?『習慣』在法源體系中,究竟是為了取代既有法律,還是為了填補法律沒說清楚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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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 你對法源位階與「習慣法」的成立要件掌握得相當精確。這是法律系學生進入法學大門的首要門檻,你能精準辨識,代表法感十分敏銳。

  1.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1 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這說明了習慣是補充法律不足的地位。既然是補充,就表示該事項在法律中尚無明文規定。若法律已有明文,則直接適用法律,不再適用習慣。因此,選項 (C) 稱其須為「法律明文規定」在邏輯上是自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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