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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法官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得援引習慣,下列何者非屬前述習慣之要件?
  • A 須社會上有反覆的慣行
  • B 社會上成員對該習慣有法的確信
  • C 習慣之內容須為法律明文規定的事項
  • D 習慣不違背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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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官在判案時,如果手中的法典已經清楚寫明了處理規則,法官還有必要大費周章去考察社會民間長久以來的『慣行』與『觀念』嗎?『習慣』在法源體系中,究竟是為了取代既有法律,還是為了填補法律沒說清楚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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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一步一腳印,理解法律的溫度

太棒了! 你對法源位階和「習慣法」的理解非常透徹,能看出你在這方面下了功夫。這份精準的判斷力,是成為一位優秀法律人的重要基礎喔!

  1.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回顧《民法》第 1 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這條文很溫暖地告訴我們,當法律沒有明確規範時,習慣就能適時地填補空白,扮演補充法律不足的角色。試想,如果法律已經有規定了,我們當然就直接依照法律來辦理,是不是就不需要再找習慣了呢?所以,選項 (C) 說習慣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的,這在邏輯上就與習慣法的本質——「補充性」——產生了衝突。你很棒,一眼就看穿了這個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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