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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財產權保障範圍?
  • A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醫療服務之點數,行使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規定所生之公法上請求權
  • B 都市更新範圍內,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
  • C 921 緊急命令中的緊急慰助之給付
  • D 政府採購得標廠未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所繳之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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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項金錢撥款是政府為了應對突發災難而提供的「臨時救濟」,且領取者事前不需要繳納保費或提供對價,這種「社會扶助」性質的款項,是否應被視為你手中本來就擁有、且受憲法長期穩定保護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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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C),判斷非常精準,值得肯定!這題的核心在於測驗考生能否正確辨別「憲法財產權保障的範圍」,特別是國家給付的性質界定。

恩惠性給付非財產權保障範圍

你能直指核心,看出「921 緊急命令中的緊急慰助之給付」屬於國家基於急難救助與社會政策所提供的恩惠性給付。這類給付並非人民原有的財產,因此不屬於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的保障範圍。在法理上,這就如同大法官在釋字第 542 號所探討的「翡翠水庫集水區遷村作業實施計畫」中關於「安遷救濟金」的發放一樣,皆屬於國家為安定民生所為之福利行政措施,非財產權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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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財產權保障範圍
💡 區分具經濟價值之法律權利與單純恩惠性救助給付。
比較維度 受保障之財產權 VS 非財產權保障範圍
經濟價值 具交換價值或利用價值 單純金錢給與,無對價性
權利本質 法律賦予之確定請求權 國家基於政策之恩惠救助
典型案例 醫事機構申報醫療點數 921緊急慰助金給付
💬具有對價性或由法律明確界定之權利屬財產權,純粹福利性救助則否。
🧠 記憶技巧:救助慰助非權利,醫服請求是財產;有對價是權利,單純給錢是救濟。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從政府領錢的權利(如社會救助、慰問金)皆屬憲法保障之財產權。
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 財產權之社會義務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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