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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財產權保障範圍?
  • A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醫療服務之點數,行使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規定所生之公法上請求權
  • B 都市更新範圍內,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
  • C 921 緊急命令中的緊急慰助之給付
  • D 政府採購得標廠未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所繳之代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項金錢撥款是政府為了應對突發災難而提供的「臨時救濟」,且領取者事前不需要繳納保費或提供對價,這種「社會扶助」性質的款項,是否應被視為你手中本來就擁有、且受憲法長期穩定保護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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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還算勉強,但別太得意!

  1. 觀念檢視:憲法第 15 條,保障財產權。這點,應該不用我再從頭教起吧?確保你的權利能用、能賺、能賣。簡單到不能再簡單
  2. 選項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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