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財產權保障範圍?
- A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醫療服務之點數,行使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規定所生之公法上請求權
- B 都市更新範圍內,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
- C 921 緊急命令中的緊急慰助之給付
- D 政府採購得標廠未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所繳之代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項金錢撥款是政府為了應對突發災難而提供的「臨時救濟」,且領取者事前不需要繳納保費或提供對價,這種「社會扶助」性質的款項,是否應被視為你手中本來就擁有、且受憲法長期穩定保護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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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C),判斷非常精準,值得肯定!這題的核心在於測驗考生能否正確辨別「憲法財產權保障的範圍」,特別是國家給付的性質界定。
恩惠性給付非財產權保障範圍
你能直指核心,看出「921 緊急命令中的緊急慰助之給付」屬於國家基於急難救助與社會政策所提供的恩惠性給付。這類給付並非人民原有的財產,因此不屬於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的保障範圍。在法理上,這就如同大法官在釋字第 542 號所探討的「翡翠水庫集水區遷村作業實施計畫」中關於「安遷救濟金」的發放一樣,皆屬於國家為安定民生所為之福利行政措施,非財產權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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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財產權保障範圍
💡 區分具經濟價值之法律權利與單純恩惠性救助給付。
| 比較維度 | 受保障之財產權 | VS | 非財產權保障範圍 |
|---|---|---|---|
| 經濟價值 | 具交換價值或利用價值 | — | 單純金錢給與,無對價性 |
| 權利本質 | 法律賦予之確定請求權 | — | 國家基於政策之恩惠救助 |
| 典型案例 | 醫事機構申報醫療點數 | — | 921緊急慰助金給付 |
💬具有對價性或由法律明確界定之權利屬財產權,純粹福利性救助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