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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尚未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明白承認屬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範圍?
  • A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須報明登記,違反者應予沒入
  • B 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
  • C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應於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員工
  • D 人民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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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有些權利是為了保護我們「已經擁有的財物」不被隨意侵犯;而有些權利是當政府做錯事時,憲法賦予我們去「追究責任並要求填補」的權力。這兩種權利的本質(一個是靜態的擁有,一個是動態的訴追)在憲法分章保護的邏輯下,是否應該歸在同一個類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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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大法官對「財產權」定義的邊界。(A) 沒入外幣涉及財產權的剝奪;(B) 是釋字第 763 號確認的財產權程序保障;(C) 涉及契約自由與經濟價值的處分。而 (D) 國家賠償請求權,大法官在實務上多將其視為憲法第 24 條的獨立權利,重點在於國家責任,尚未將此「請求權」本身明確歸入第 15 條「財產權」的保障範疇。
  2. 難度點評Medium。此題具高度鑑別度,考生需精確區分哪些屬於財產權的「程序保障」(如釋字 763 號),哪些則是基於其他憲法條文(如第 24 條)所衍生的獨立請求權,不能僅憑直覺認為「跟錢有關」就是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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