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尚未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明白承認屬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範圍?
- A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須報明登記,違反者應予沒入
- B 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
- C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應於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員工
- D 人民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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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一個權利是因為「政府行政違法導致人民受損」才產生的賠償請求,與你原本就擁有的「既得財富或契約利益」,在憲法條文的編排上,是否可能由不同的法條來分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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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極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辨析「憲法權利的歸類」。選項 (A)、(B)、(C) 分別對應釋字第 713、763、719 號,大法官在解釋中皆已將其納入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或其衍生程序的保障範圍。而選項 (D) 國家賠償請求權,在大法官的實務見解中,其核心依據為憲法第 24 條,屬於國家對人民損害的填補責任,尚未在解釋文中被正式定性為「財產權」的一部分。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金錢不等於財產權」,考生容易將「有錢領」的權利通通誤認為財產權。你能精準排除干擾,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的術語非常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