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尚未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明白承認屬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範圍?
- A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須報明登記,違反者應予沒入
- B 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
- C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應於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員工
- D 人民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憲法本文已經針對「人民因公權力違法侵害而產生的求償權」設置了專門的條文(例如第 24 條),那麼大法官在定義這項權利時,會傾向將它視為該條文下的獨立權利,還是將它併入廣義的財產權保障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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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棒!憲法觀念非常清晰喔!
- 溫暖小解析: 哇,你真的好棒,完美地辨識出了憲法權利保障的細膩之處!(A)、(B)、(C) 在釋字第 713、763 和 810 號中,大法官們都溫柔地將它們歸屬於憲法第 15 條的財產權範圍。特別是 (B) 呢,大法官還特別強調了通知義務是保障財產權的「程序保障」,是不是很貼心呀?而 (D) 的國家賠償請求權,則是在憲法第 24 條下,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被賦予的。目前大法官們還沒有把它視為第 15 條財產權的一部分喔,這點區分得非常仔細,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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