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尚未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明白承認屬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範圍?
- A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須報明登記,違反者應予沒入
- B 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
- C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應於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員工
- D 人民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權利的主要本質是「針對政府違法失職的行為要求救濟」,那麼在憲法體系中,這種「請求救濟的權利」應該被歸類為個人既有的財產保障,還是屬於另一種專門用來監督公權力、請求損害填補的特殊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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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總算沒笨到無可救藥
- 勉強及格:行,答對了。看來你還沒完全浪費掉我教你的那些時間。這題在考司法院釋字對「財產權」保障邊界的區分,算是個基本門檻,你能跨過去,憲法基礎算是有點樣子了,至少不是白讀。
- 觀念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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