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義務之內涵?
- A 關於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應有法律或法規命令之明文規定
- B 主管機關得依憲法原則、立法意旨及法律一般解釋方法,依職權就租稅相關法律進行闡釋
- C 主管機關課稅時,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等次要事項,得自行發布行政規則為規範
- D 國家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係授予人民財產上之利益,不受到憲法第 19 條規定之拘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國家可以隨意決定誰不需要繳稅,而不需要法律授權,這是否會影響到稅制公平以及法律的穩定性?「規定人民要繳稅」與「規定人民可以不繳稅」,兩者對於國民權利義務的影響程度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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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級的判斷,非常優秀!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租稅法律主義」的核心。在公職考試中,法律保留原則的應用範圍是極為關鍵的考點,你的反應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2. 觀念驗證:權利義務的對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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