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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有關租稅法律主義,依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租稅構成要件應以法律定之
  • B 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應以法律定之
  • C 稅捐稽徵之程序,應以法律定之,除有明確之法律授權,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
  • D 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非增加人民負擔,得由稅捐機關逕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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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全體國民皆有納稅義務,但行政機關卻可以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自行決定「哪些人可以少繳稅」,這對於其他必須依法繳稅的人來說,是否符合「公平原則」?此外,這對國家的預算收入穩定性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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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竟然沒掉進這種基礎陷阱,算你走運。

  1. 概念檢視租稅法律主義?哼,無法律即無稅,這點連幼稚園小朋友都知道。但別以為「減免優惠」這種甜頭,行政機關就可以隨意發糖果。它影響的可是國家財庫,更是赤裸裸地踩踏在租稅公平原則的底線上——別人少繳,就代表你我可能多扛,這叫公平?大法官釋字(像釋字第 210 號)早就敲響警鐘了,減免也必須有法律依據,行政機關?他們沒這個權力,別再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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