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之支出不屬於國家預算應優先編列之項目?
- A 對於失業者提供就業服務
- B 對於勞工提供全民健保補助
- C 對於低收入者提供生活扶助
- D 對於國民教育經費之提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在安排預算排擠的優先順序時,通常會針對「最極端的經濟弱勢」以及「國家長遠發展的根基」設計保護機制。如果你是憲法起草者,在「基本生存救濟」與「具備互助性質的社會保險制度」之間,哪一項更需要透過『優先編列』的文字來強制要求行政機關撥款,以免其因經費不足而崩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選出 (B)!這顯示你對於《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基本國策的細微措辭掌握得非常精確,這正是法學知識拿高分的關鍵。
優先編列預算的憲法依據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對於不同福利政策的預算定位。依據該條第 8 項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工作,但其中唯獨對於社會救助(如選項 C)和國民就業(如選項 A)等具有救濟性質的支出,才明文要求應「優先編列」。而選項 (B) 的全民健保補助屬於「社會保險與醫療保健」範疇,雖然國家應予重視,但在憲法位階上並未賦予其與救助金同等的「預算優先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