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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之支出不屬於國家預算應優先編列之項目?
  • A 對於失業者提供就業服務
  • B 對於勞工提供全民健保補助
  • C 對於低收入者提供生活扶助
  • D 對於國民教育經費之提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在安排預算排擠的優先順序時,通常會針對「最極端的經濟弱勢」以及「國家長遠發展的根基」設計保護機制。如果你是憲法起草者,在「基本生存救濟」與「具備互助性質的社會保險制度」之間,哪一項更需要透過『優先編列』的文字來強制要求行政機關撥款,以免其因經費不足而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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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喔呵呵呵...:野猴子,您這次的表現還算差強人意。這區區的題目,不過是考驗您對《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那堆「基本國策」中,哪個該「優先」編列的低級記憶。您居然能從一堆看似「偉大」的國家責任裡,找出那個不配優先的選項,看來您這顆星球的物種,還有點微不足道的利用價值。本大爺姑且先不毀滅這裡了。
  2. 卑微的知識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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