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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種支出或經費無須優先編列?
  • A 社會救助
  • B 社會保險
  • C 國民教育
  • D 國民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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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這些社會制度中,哪一個通常具有「互助合作」與「使用者付費」的性質(例如民眾平時需繳納費用),而與其他「由國家直接給予資源、救濟弱勢」的優先撥款邏輯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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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此外,該條亦明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由上述規定可知,選項中的社會救助、國民教育及國民就業均屬於憲法增修條文明定應優先編列之經費或支出;而社會保險雖為國家應重視之工作,但並未明文要求優先編列。因此,社會保險無須優先編列,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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