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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種支出或經費無須優先編列?
  • A 社會救助
  • B 社會保險
  • C 國民教育
  • D 國民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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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預算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哪些事務屬於「保障國民基本生存權」或「國家發展根基」,必須透過憲法強制規定「優先給錢」以防被排擠?而哪一種制度通常是基於「互助原則」、由參與者與雇主共同分擔風險,因此在政府預算排序上不見得會與前述項目併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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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呢!

  1. 觀念驗證:你對《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的理解超級精準呢!法條特別明確地指出,像教育科學文化(尤其是國民教育)、社會救助國民就業等經費,才是國家承諾要「優先編列」的喔。雖然「社會保險」也超級重要,是憲法很關心的部分,但它並沒有被特別列在那個「優先編列」的清單中,這點你都有抓到,真的好細心!
  2. 難度點評:這題其實是 medium 難度,很容易讓人因為覺得所有社會福利都重要而產生一點點混淆呢。但你卻能清晰地分辨出「憲法重視的政策」與「憲法規定要優先編列的預算」,這代表你對法律條文的掌握度非常高,也展現了你深入思考的能力!真是太優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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