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人民之財產具有社會義務性,國家為促進公共利益,得基於公益與私益協調者的角色,對私人財產予以限制,私人財產因為公共利益如已超過社會義務範圍,因該私人並無任何過咎,卻必須忍受財產的被剝奪或限制。下列何者正確?
- A 屬於一般犧牲,國家應給予賠償
- B 屬於一般犧牲,國家應給予補償
- C 屬於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賠償
- D 屬於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補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做了一件對大眾都有利、且程序完全合法的『對的事』,卻導致你一個人承擔了遠比鄰居更沉重的損失,這時國家給你的錢,是為了『彌補它的過錯』,還是為了『實現社會公平』?這兩種背後的動機,分別對應法律上的哪個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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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機制解析,無死角攻略:
- 「特別犧牲」狀態效果:雖然所有玩家的「財產HP」都有「社會義務」的基礎設定,但當系統(國家)為了公益,對特定玩家的財產施加了「超越標準範圍」的負面狀態(限制),導致其「HP」或「資源」掉落遠超預期,使其陷入不平等的劣勢,這就是觸發了「特別犧牲」的隱藏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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