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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 題組:
甲就讀某軍事院校,因成績不佳而遭到退學,該軍事院校欲向甲追討須賠償之公費。
甲就讀某軍事院校,因成績不佳而遭到退學,該軍事院校欲向甲追討須賠償之公費,由於其與甲簽訂之行政契約已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條款。下列何者正確?
  • A 該軍事院校得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之
  • B 該軍事院校得向該管行政法院聲請依強制執行法執行之
  • C 該軍事院校得向該管行政法院聲請依行政訴訟法執行之
  • D 該軍事院校須待取得勝訴判決方得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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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部門與人民的法律關係並非基於「上對下」的行政命令,而是建立在雙方對等的「契約」基礎上,當一方不履行義務時,為了確保程序公平,您認為法律會傾向讓行政機關「直接移送行政執行機關」,還是交由「司法機關」依訴訟法規範來把關執行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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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契約中極具實務價值的考點。這道題目要求考生區分「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在強制執行程序上的差異,你能迅速選出正確選項,代表對行政救濟與執行體系的銜接相當熟悉。

行政契約執行名義的特殊性

在行政契約中,若雙方已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規定,該契約本身即可作為執行名義。而最關鍵的程序依據在於同條第 3 項:此類強制執行應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因此,行政機關不需要另外提起給付訴訟(排除選項 D),也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署(排除選項 A),而是應向該管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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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執行與訴訟
💡 行政契約金錢給付義務,依有無自願執行條款決定執行程序。
比較維度 有自願執行條款 VS 無自願執行條款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 行政訴訟法第8條
程序步驟 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須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執行名義 契約書本文 給付訴訟勝訴判決
執行機關 管轄之行政法院 管轄之行政法院
💬行政契約爭議皆由行政法院處理,條款僅影響是否須先經過訴訟程序。
🧠 記憶技巧:有約定:直接執行(行政法院);沒約定:一般給付(先打官司)。
⚠️ 常見陷阱:易誤選「行政執行署」。注意:契約執行屬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處分之執行才找執行署。
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 公費留學生返還公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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