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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甲為某市公所薦任六等女性科員,對於該公所限制女性員工不得穿高跟鞋上班之規定,甲認為影響其權益,關於救濟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得訴願、行政訴訟
  • B 甲得復審、行政訴訟
  • C 甲得申訴、行政訴訟
  • D 甲得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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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機關對於員工日常穿著的規定,是否會導致該員工「失去公務員身分」或「薪水直接減少」?如果這項指令僅涉及辦公室內的紀律管理或環境要求,在法律性質上應歸類為「行政處分」還是「管理措施」?根據你的歸類,法律為這兩類行為設計的內部救濟路徑分別叫什麼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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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身為市公所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限制女性員工不得穿高跟鞋上班之規定感到不服。該項規定在性質上屬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关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因此,甲認為該管理措施不當致影響其權益時,依法應提起申訴、再申訴作為救濟方法,故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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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復審」與「申訴」的對象差異
📝 公務人員救濟路徑
💡 依侵害性質區分「復審」或「申訴、再申訴」之二元救濟體系。
比較維度 復審 VS 申訴、再申訴
標的性質 行政處分 (如免職)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法規依據 保障法第 25 條 保障法第 77 條
救濟終點 行政訴訟 再申訴 (例外可訴訟)
💬涉及公務員身分或重大權益走復審,日常管理與勞務環境走申訴。
🧠 記憶技巧:大事(處分)復審接訴訟,小事(管理)申訴再申訴。
⚠️ 常見陷阱:容易因釋字 785 號誤認所有措施皆可直接訴訟,但現行法規仍區分初始程序,管理措施應先走申訴程序。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 釋字第 785 號解釋 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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