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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

第 三 題

📖 題組:
四、近年來建築設計規模愈來愈大,且多往高層化、複合化,甚至地下化發展,因此以性能式防火安全設計取代條文式規定已成為當前國際趨勢。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何謂防火時效?(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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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基礎名詞解釋(配分5分),答題關鍵在於精確引用法規定義。看到「防火時效」,應立刻聯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的法定名詞解釋,並建議補充防火試驗的三大判定基準(承載能力、遮焰性、阻熱性)以展現專業深度,確保穩拿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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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時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規定,係指建築物主要構造構件、防火設備及防火區劃構造遭受火災時可耐火之時間。 在建築實務與國家標準(如CNS規範)之防火試驗中,判定防火時效是否達標之特徵(基準)包含: (1) 承載能力(穩定性):承重構件在受火過程中,維持結構穩定且不發生破壞或倒塌之能力。

小題 (一)

請說明性能法規(Performance-based codes)與條文式法規(Prescriptive codes)有何不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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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抓準核心差異:條文式法規是『規定方法與規格』(輸入導向),性能式法規是『要求目標與結果』(輸出導向)。答題時建議採『標題化』與『對比法』,從定義、設計彈性、審查機制及我國法規依據(如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及第3條之4的同等效能精神)等面向切入,展現系統性與實務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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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條文式法規(Prescriptive codes)著重於「方法與規格」的硬性規範;性能式法規(Performance-based codes)則著重於「目標與結果」的達成。兩者在規範邏輯、設計彈性與審查機制上具顯著差異。 【論述】

小題 (二)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說明建築物之防火及避難設施如何以性能設計取代條文式規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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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4的「性能認可」條款。答題結構需點出「法規依據與可排除適用之章節」、「行政程序(專業機構評定與內政部認可)」以及「核心檢核精神(科學模擬驗證)」,展現對建管行政機制的完整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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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以「性能式設計」取代「條文式規定」,其核心法源為《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4,透過「專業機構評定」與「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雙軌行政程序,賦予建築設計突破剛性法規之合法性。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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