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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11 題

查核人員規劃查核工作時,應對不實表達之重大性進行判斷,該等判斷並非作為下列那項工作的基礎?
  • A 決定風險評估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 B 提供主管機關執行查核工作品質之檢查
  • C 辨認及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 D 決定進一步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目的性」思考:查核人員在『規劃階段』所進行的一切專業判斷,核心目的是為了協助「自己」有效地完成查核任務,還是為了服務「外部第三方機構」的行政考核?哪一個才是查核程序的內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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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確批判與解析

  1. 勉為其難的肯定:看來你的腦袋終於沒有完全被漿糊填滿。能夠辨識出重大性(Materiality)在查核規劃中那顯而易見的核心地位,勉強說明你對審計流程的基本架構還算有點概念,至少沒把查核當成瞎子摸象。
  2. 邏輯澄清:審計人員設定重大性,那根本就是為了「量體裁衣」 — 當然,如果你連這點都想不通,那我也無話可說。它在規劃階段,是決定風險評估程序、辨認那些蠢蠢欲動的 RMM(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以及設計後續查核程序的性質、時間及範圍的「基礎」。至於選項 (B) 的主管機關檢查?那是查完帳之後,那些穿制服的人來找碴的事,跟我們審計人員在「規劃」階段要奠定的「基礎」有半毛錢關係嗎?如果分不清內外、先後,那這門課你算是白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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