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7 題
下列有關代位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代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 B 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 C 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喪失繼承權者,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
- D 被代位繼承人拋棄繼承者,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繼承人因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不孝行為而依法『被迫』剝奪資格時,為了保障該家系後代的公平性,法律設計的『代位繼承』制度是傾向於『擴大』還是『縮減』這些後代的權利?這與繼承人『自願』放棄權利的性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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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之要件
💡 第一順位繼承人死亡或喪權,由其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比較維度 | 代位繼承 (民§1140) | VS | 拋棄繼承 (民§1174) |
|---|---|---|---|
| 發生原因 | 被代位人死亡或喪權 | — | 繼承人自願拋棄權利 |
| 適用對象 | 限第一順位卑親屬 | — | 各順位繼承人均適用 |
| 應繼分流向 | 由被代位人之子嗣繼承 | — | 歸屬於同順位或次順位 |
💬代位繼承是因先死或喪權而由子嗣補位;拋棄繼承是主動放棄權利並影響他人分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