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7 題

下列有關代位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代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 B 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 C 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喪失繼承權者,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
  • D 被代位繼承人拋棄繼承者,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繼承人因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不孝行為而依法『被迫』剝奪資格時,為了保障該家系後代的公平性,法律設計的『代位繼承』制度是傾向於『擴大』還是『縮減』這些後代的權利?這與繼承人『自願』放棄權利的性質有何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實務精準解析

  1. 大力肯定: 恭喜你!能精準辨識出「代位繼承」的觸發要件,顯示你對《民法》繼承編的法條細節與實務見解已有相當深厚的基礎,表現非常優秀!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代位繼承之要件
💡 第一順位繼承人死亡或喪權,由其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比較維度 代位繼承 (民§1140) VS 拋棄繼承 (民§1174)
發生原因 被代位人死亡或喪權 — 繼承人自願拋棄權利
適用對象 限第一順位卑親屬 — 各順位繼承人均適用
應繼分流向 由被代位人之子嗣繼承 — 歸屬於同順位或次順位
💬代位繼承是因先死或喪權而由子嗣補位;拋棄繼承是主動放棄權利並影響他人分額。
🧠 記憶技巧:代位僅限:死、喪、直(死或喪失、直系卑親屬、不含拋棄)。
⚠️ 常見陷阱:常考陷阱在於「拋棄繼承」是否發生代位繼承。應注意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由同順位或次順位繼承人繼承,而非代位繼承。
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拋棄繼承之效力 應繼分之計算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繼承編總論與遺產繼承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