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06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如何編列?
- A 跨年編列
- B 優先編列
- C 核實編列
- D 擇要編列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是國家的財務主管,當國庫資源有限,而社會上出現一群連基本溫飽或工作都有困難的弱勢族群時,為了最及時地保障他們的「生存權」,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規定這類「救急經費」在預算撥款順序上的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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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社會福利工作經費編列之規定。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明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由此可知,國家針對社會救助與國民就業等救濟性的支出,依法必須採取優先編列的方式處理,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