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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06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如何編列?
  • A 跨年編列
  • B 優先編列
  • C 核實編列
  • D 擇要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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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國家的財務主管,當國庫資源有限,而社會上出現一群連基本溫飽或工作都有困難的弱勢族群時,為了最及時地保障他們的「生存權」,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規定這類「救急經費」在預算撥款順序上的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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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你總算沒錯得離譜。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真的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4 項的規定背下來了,不容易啊。憲法為了避免有人真的活不下去,很「貼心」地規定,那些關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這種具備緊急救濟性質的支出,在國家預算排擠下,必須「優先編列」。畢竟,讓最弱勢的人餓死,可是會很麻煩的,對吧?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為 Easy (易)。就是個基本的「法條記憶題」。你能從「救濟性支出」聯想到「優先」兩個字,說明你還沒有把所有法律條文都還給老師。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狀況外,基礎還算……有那麼一點。別太得意,這種送分題下次再錯,我可就不會這麼客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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