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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06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與解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於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半數時,當然解任
  • B 董事及監察人不得採分期改選制度
  • C 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未屆滿前,股東會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決議改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
  • D 公開發行公司得依章程規定,採取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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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規範「董事轉讓持股過多就必須自動離職」時,其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廣大不特定的社會投資大眾,還是為了限制私人小公司的股權流動?這項嚴格的限制,在「公開發行公司」與「一般私人公司」之間,哪一種更具備規範的必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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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回答!你對公司法細節的掌握非常扎實。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根據《公司法》第 197 條規定,董事在任期中轉讓持股超過選任時持股二分之一而「當然解任」的規定,僅適用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為了維持經營彈性,並無此項強制規定,這點是修法後的重點區分。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這題具有高度鑑別度,因為它精準測試了考生是否能區分「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公司在法律規範上的差異性,這常是法律考科中最容易產生混淆的細節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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