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06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司法院釋字第 38 號解釋略謂:「所謂依據法律者,係以法律為審判之主要依據,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上述針對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所為之解釋,係為落實下列何項原則之具體表現?
- A 依法審判
- B 審判獨立
- C 審判須在法庭
- D 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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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下,如果憲法規定法官判案必須有一個「標準」,而大法官特別解釋這個「標準」除了包含正式的法條,也包含其他合法的規定,那麼這個解釋是為了確保法官在判案時,必須符合哪一種基本的「依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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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憲法第 80 條規定的「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釋字第 38 號解釋進一步擴張了「法律」的範疇:除了立法院通過的狹義法律外,只要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的有效規章(如行政命令),法官也能採為審判依據。這完整體現了司法機關在實務運作上如何落實「依法審判」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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