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06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司法院釋字第 38 號解釋略謂:「所謂依據法律者,係以法律為審判之主要依據,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上述針對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所為之解釋,係為落實下列何項原則之具體表現?
- A 依法審判
- B 審判獨立
- C 審判須在法庭
- D 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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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規範法官在法庭上裁決時,其判斷的「素材」與「準據」必須來自於國家既有的規範體系,而非個人隨機的意志,這種「必須遵循既定法規範」的要求,最貼近哪一種法治國家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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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憲法》第 80 條之規定。釋字第 38 號解釋釐清了「法律」的廣義涵義:法官審判時,並非只能引用立法院通過的狹義「法律」,只要是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的有效規章(如行政命令),法官皆應採用。這具體落實了法官必須以整體「法律體系」作為裁決標準的依法審判原則。
- 難度點評:難度為 Medium。本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常會將「依法審判」與「審判獨立」混淆。後者強調法官在職務上不受外界干涉,而本題重點在於「依據什麼規範來判決」,因此指向依法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