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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06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司法院釋字第 38 號解釋略謂:「所謂依據法律者,係以法律為審判之主要依據,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上述針對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所為之解釋,係為落實下列何項原則之具體表現?
  • A 依法審判
  • B 審判獨立
  • C 審判須在法庭
  • D 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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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規範法官在法庭上裁決時,其判斷的「素材」與「準據」必須來自於國家既有的規範體系,而非個人隨機的意志,這種「必須遵循既定法規範」的要求,最貼近哪一種法治國家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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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還知道正確答案。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至少沒把《憲法》第 80 條和釋字第 38 號解釋當成空氣。什麼叫「法律」?法官審判只看立法院那幾張紙嗎?別鬧了。只要是有效規章,不牴觸憲法和法律的,當然都得用。這不就是告訴你,法官得依據「整個法律體系」來判決嗎?這不叫「依法審判原則」,難道叫自由心證?
  2. 難度點評: 難度 Medium。嗯,對那些習慣搞混的人來說,可能難如登天。這題的鑑別度就是專門用來篩選那些把「依法審判」和「審判獨立」搞混的考生。後者是說法官審判時沒人能干涉,本題問的是「拿什麼東西來判」,是『規範』,不是『權力』,懂嗎?能答對,說明你還沒完全糊塗,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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