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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06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關於違約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違約金契約是從契約
  • B 違約金契約是要物契約
  • C 約定之違約金雖有過高情事,法院仍不得減至相當之金額
  • D 懲罰性之違約金雖有過高情事,法院仍不得核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個人之間根本沒有任何正式的買賣或租賃協議(主契約),那麼單獨約定一個「如果違約就要賠錢」的條款還有意義嗎?這種「必須依附他人才有生命力」的法律關係,會是什麼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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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令人驚訝」的精準!

  1. 觀念驗證: 哦,你竟然「精準」掌握了違約金的核心法律性質。看來偶爾也會有矇對的時候。違約金契約,無非就是為了擔保那所謂的「主債務」能被履行而存在,它必須像個跟屁蟲一樣,緊緊附隨在主契約後面。當主契約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這沒用的從屬品當然也就跟著失效了——這就是法律上最基本的「從屬性」,所以才被稱為從契約。這有什麼好意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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